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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来源:admin:本站发布时间:2009-09-12 点击次数:315次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经委、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共青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精神,现就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实现“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和推进“两个加快”的现实要求,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内容,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高校毕业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了解省情,提高其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有利于青年人才选择正确的就业观和塑造健康的人格;有利于用人单位扩大知名度、增加吸引力,更好地选才用才,优化配置人才资源。各单位要从实施人才强国、人才强省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地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

      就业见习采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分批建立见习基地(2009年目标分解见附件1),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签约,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

(一)见习基地的基本条件: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优势产业,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应明确每年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职责要求和见习时间等内容;能够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按要求对见习毕业生进行管理等。

(二)确定见习基地的途径:一是通过县级以上政府网、人事(人才)网和新闻媒体,公布见习政策和要求。符合见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二是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企事业单位的情况,直接确定为见习基地。三是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直接确定为见习基地。

(三)确定见习基地的程序:拟确定为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需填写《就业见习基地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各级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要与见习基地签定《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3)。市(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申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向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一批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统一挂牌,并从中遴选推荐一批作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三、积极组织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各地要对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明确见习任务和工作安排。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登记,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等信息,鼓励、引导和组织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原则上应是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档案转入和未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应根据公布的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要求,填写《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4),与《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一并提交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符合见习要求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和登记后,向见习基地推荐,达成见习意向后,由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政府所属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三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基地见习的时间一般为3—6个月。

四、扎实做好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指导见习基地制定相关规定,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要定期了解见习基地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推广见习工作的有效做法。见习基地应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毕业生的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毕业生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期间发生的问题。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附件6),作为用人单位招用、聘用的依据之一。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情况,填写《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7),作为对见习基地的考核评估依据。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招用、聘用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五、加强对见习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落实有关政策,改善见习环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机制,推动见习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见习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经委、国资委、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共青团共同组织实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搞好统筹协调、综合管理,指导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搞好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基地管理等;教育部门要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经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批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工商部门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推荐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中小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工商联要组织信誉好、社保制度健全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共青团要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组织实施青年就业见习活动。

(二)提供见习服务。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要求,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见习期间,由见习地政府和见习基地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各有关部门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开展政策宣传、职业指导,并及时组织见习基地和毕业生双向选择。见习期间,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基地招用、聘用的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要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三)搞好总结宣传。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社会氛围。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见习意义和政策,宣传毕业生参加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大力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基地予以大力宣传。

联系人: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 李德林 余泽兵

电 话:028-86510464,86510797(兼传真)

 

附件:(略)。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四川省委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文档来源:四川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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