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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首周

来源:admin:本站发布时间:2020-01-13 点击次数:495次

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在新法实施的首周里已有一批在川投资者成功“喜提”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者范围、企业类型、信息报告等方面的制度福利相继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中国自然人可以直接当外资公司“老板”

成都千亿光电有限公司是一家内转外(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的新规定下,新吸收黎先生、柳先生、周先生三位国内自然人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充分展现“新法”聚集资本合力,推动市场活力的积极效益,也使得黎先生、柳先生、周先生三位成为在川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首批受益者”。

在原“外资三法”体系下,中国自然人未被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中国自然人须先成立一家内资企业,再通过外国投资者并购该内资企业的方式,使该企业变更成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国自然人才能保留自然人身份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此次新法明确中国自然人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积极响应市场需求,充分释放民间投资热情,为促进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向内外资一致“转型”

在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的规范要求与对适用相同法律的内资企业是一样的。为此,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也只区分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这一变化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也会有所体现。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上线”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后还需要去商务部门备案吗?”“不需要。在变更登记过程中一并填报信息报告即可。” 新法实施后,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或备案,取而代之的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此外,对于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新法为其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进行调整。

来源四川自贸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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